國務院修改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》部分條款
發表日期:2023/8/22 10:34:44 中國政府網
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《行政處罰法》,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,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,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。經過清理,國務院決定: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,廢止《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》,并于8月2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其中,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》第四條、第六條合并,作為第四條,修改為:“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,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“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,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(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)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。
“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,便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備案?!?/p>
刪去第十二條、第十六條。
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,修改為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:
“(一)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,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,予以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拒不改正的,視情節輕重,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;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,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;
“(二)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,未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,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;
“(三)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,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,予以取締,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,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;
“(四)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,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,視情節輕重,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;
“(五)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,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,視情節輕重,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。
“有前款所列第(一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項情形之一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?!保ㄖ袊W)